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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健身房里受伤谁之责?

作者:天津尚斌律师团时间:2021-08-18 14:04:08

如今,在健身房中“燃烧我的卡路里”,成为时尚,可是在健身时受伤,谁来赔偿呢?最近,苏州市民高女士来到健身房锻炼,在跑步机没有停止时,踏上跑步机被摔伤,高女士让健身房赔偿八千元,健身房认为,场馆内贴有安全警示标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健身房应当赔偿吗?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尚斌律师在天津滨海广播《私家车早上好》节目中解答:

近年来,因健身时受伤、商场逛街时摔倒等引起的侵权纠纷比较多。被侵权人经常依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很多经营者、管理者往往以其在场所内张贴了警示标志为由抗辩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仅仅张贴警示标志即可简单了事。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更应对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等定期维护、检修,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

本案中,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有赔偿责任,但健身房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扩大,而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经营者、管理者的能力相适应。同时,高女士在参与健身活动时,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跑步机处于运行状态时不能随意踏入,其行为也存在过错。

那么,当地一审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尚斌律师说。

法院审理认为,高女士摔倒的直接原因系其踩上处于运行状态的跑步机,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进行健身运动有受伤的风险,并且在健身过程中应按照正确方式使用健身器材,高女士作为持有健身卡定期健身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跑步机处于运行状态时不能随意踏入,自身行为存在过错。

健身房作为从事健身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无人使用跑步机等健身器材时,应及时将其关闭,以防他人不当使用。现在高女士因为踩上处于运行状态的跑步机而受伤,健身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事故原因、过错及损害后果,最终,法院酌定由健身房对高女士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按照相应责任比例应赔偿高女士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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