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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斌律师解析案例:路人上传小孩被打视频被判侵权

作者:天津尚斌律师团时间:2021-06-05 15:12:43

天津滨海广播 私家车早上好节目 

长期嘉宾律师:尚斌律师


6岁的小女孩儿因为不愿意上学而在马路上哭闹,无计可施的情况之下,父母将小女孩儿绑在了树上教训她。这个时候,一位小伙子正好开车经过这里,下车之后呢,使用了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整个视频的时长是九秒钟,内容就是一个大概六岁的小女孩儿被一根黑色的拖车绳绑在了一棵树上,视频播放的过程当中,可以清晰的听到小女孩的哭声,小伙子上车之后将视频私信给了网站大V,很快视频传播开来,一时间议论纷纷。


视频当中李某某的面部特征很清晰,小女孩儿的父亲看到之后非常的愤怒,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将小伙子连同发布平台告上了法庭,小伙子的本意是想保护未成年人,但是他发在网络上引起了围观,引来了大家对于孩子父母的误解,那么小伙子是否侵犯了小女孩儿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尚斌律师介绍,这个案件的难点涉及到了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两者的平衡。

我们国家专门有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放在首位,那么小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是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在这个案件中,涉案的视频包含了李某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也就是肖像,并且没有经过李某某监护人的同意,刘某传播了涉案视频,也就是公开了李某某肖像。他的主观过错明显,在客观上给李某某造成了伤害。小刘侵犯了这个小女孩儿的肖像权,刘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李某某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刘某某传播的涉案视频,是对于事发当时的客观记录,他随涉案视频而发的评论也在合理范围内,没有对李某某侮辱诽谤之处。所以,刘某没有侵犯其名誉权。


最终,法院认定小伙子侵犯了小女孩的肖像权以及隐私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发布平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话说回来,如果车友们在路上遇到了这种情况,那么应该怎么做呢?


尚斌律师介绍,拍摄视频留取证据是可以的,但拍摄视频后可以选择报警等渠道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再比如,即便刘某认为有舆论监督的必要,也应当使用诸如打马赛克等相关的技术手段,对于这个涉案视频进行遮掩处理,使得未成年人不被辨识,这些都是一些更为合理的方式。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舆论监督权,作为宪法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权利,要谨慎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营造清朗有序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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