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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斌律师解读案例:32楼扔下花盆获刑6个月

作者:时间:2022-05-16 14:29:45

节目话题

今年4月10号上午,安徽省芜湖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家住某小区高层32楼的孙某从楼上扔下花盆险些砸中楼下一女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提起高空抛物,人们深恶痛绝,也是物业治理的难点之一。如今,高空抛物已入刑,一时兴起从楼上扔下杂物,这样行为它不仅可能触犯高空抛物罪,还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后,物业公司在治理小区高空抛物更加有法可依。


天津经济广播《物业管理大家谈》

节目嘉宾:尚斌律师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是某小区的住户,她住是32楼顶层,有一个露台,这一区域并非她家私有,而是公共平台,她在平台上拉了绳子用于晾晒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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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6号下去1点左右,被告人孙某到她居住的顶楼平台收取衣物时,发现自己种植了蔬菜的泡沫箱子上,被人放了花盆和塑料篮子等杂物,她顿时怒从心头起,一气之下先后将篮子和含有泥土的花盆从顶层平台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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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子掉落在单元门二层伸出的平台上,而带有泥土的花盆坠落到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此时恰好有女童路过,险被砸中,陪同女童的家人非常气愤,反映到小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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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来到现场,留取证据,并马上报警。去年10月10号晚上10点左右,孙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到案,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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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主持人:请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尚斌律师给听众介绍,案件审理结果?

尚斌律师: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楼栋顶层向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问题二

主持人:过去住在楼上的人们,习惯性的随手扔垃圾、烟头等,现在这种行为可能就构成犯罪了,您给我们说说什么是高空抛物罪?

尚斌律师:

高空抛物已入刑,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责任,都应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从自身做起,杜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问题三

主持人:可能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高空抛物的杀伤力,缺少这样的常识,比如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击中头部也能要人命。其危害之大,让人不寒而栗。

高空抛物不仅触犯高空抛物罪,还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本市就公开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该案也成为本市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尚斌律师:

案情是这样的,2020年4月某日晚上7点30分左右,租住在南开区某居民楼6楼某单元的公某在饮酒后,向紧临其居住的住宅楼的街道抛扔菜墩、酒瓶子、砖头、墩布把、凉席等杂物,并将停放在道旁的一辆汽车砸坏。路人经过此地发现有人抛扔物品后报警。

当天公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案发后,公某某赔偿了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公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法院判决公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问题四

主持人:2019年10月21号,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表明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法律。那么,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和民法典,是不是让物业治理高空抛物有了法律依据?

尚斌律师:

2019年10月21号,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高空抛物依据情节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定罪处罚。

如今《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扩大了公安机关与物业公司的义务范围,切实维护业主利益,让老百姓无需再为他人的行为买单。

高空抛物、坠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其威胁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过错高空坠物的,一般采用民事侵权追究责任;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刚才介绍的本市高空抛物的案例中,公某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却对公共安全及不特定人的权益造成威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会被追究其侵权责任。

所以,人们应该有意识地加强对小区不良行为的监控,制止高空抛物的行为,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也应当充分履行自身的监督义务,通过在小区内安装监控、张贴警示标语、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等方式,和业主们联手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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