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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被冒领,用人单位未尽到审慎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时间:2022-04-26 15:08:23

律师提醒:

用人和参保单位,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要及时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情况,并积极帮助亲属办理领取丧葬费等相关费用手续,并先行通知社保部门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在了解死者家庭情况后再配合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办理领取丧葬费等相关费用手续,尽到审慎义务。如出现冒领死亡待遇的情况,单位将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以案说法

2003年10月24日,先生与女士在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育有一女孙小姐。

孙先生系天津市某公司的职工,于2018年8月27日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2019年10月4日,孙先生因病去世,其去世前与刘女士一起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刘女士的妹妹在孙先生去世后,以姐妹关系在医院领取了孙先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之后,刘女士妹妹携原件找到公司,公司见到死亡证后,即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办理了孙先生养老保险死亡终止停发手续和申领丧葬费。经社保部门核算,确定丧葬补助金35226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一次性待遇支付)79824.24元。并于2019年11月14日和2019年11月19日将该两笔款转入到孙先生银行账户。

2019年11月26日和2019年12月28日,姐妹两人在知道孙先生有女儿的情况下,前往银行取出前述款项,并据为己有。

孙小姐要求刘女士归还钱款遭拒,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姐妹及孙先生生前的工作单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050.24元(孙先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79824.24元和丧葬补助金35226元)。


01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孙先生去世时,其父母已过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孙小姐一人。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退休人员死亡所给的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应由其近亲属领取或继承。刘女士虽与孙先生一起生活过,但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更不是近亲属,不具有领取的权利,其在知道孙先生有女儿情况下,将款项取走,是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具有侵权的故意。作为刘女士帮助人并代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和签字,刘女士的妹妹也具有侵权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有相应的责任,并应与刘女士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公司方,其作为孙先生生前的用人和参保单位,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要及时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情况,并积极帮助亲属办理领取丧葬费等相关费用手续。再结合《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其应先行通知社保部门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在了解孙先生家庭情况后再配合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办理领取丧葬费等相关费用手续,因其没有起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孙先生账户内应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款项被取走,使得本应由原告领取的款项,被刘女士姐妹俩领走,给孙小姐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被告是存有过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刘女士姐妹及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孙小姐115050.24元。

02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退休人员死亡所给的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应由其近亲属领取或继承。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孙先生系上诉人处的退休职工,其死亡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余额及丧葬费应由其遗属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及领取。而被上诉人刘女士姐妹并非孙先生的遗属及法定继承人,其领取并占有孙先生养老保险账户内余额及丧葬费,侵害了孙先生的遗属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上诉人孙小姐的合法权益,应对此承担赔偿给付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是否就此应承担责任一节,根据相关规定及办事流程,上诉人作为死者的用人单位应协助死者遗属办理相关社保停发清算及申请丧葬费等手续,其需在相关申请文件中盖章确认,确保死者的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按法律规定由其近亲属领取或继承,现上诉人未能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对孙先生的继承人被上诉人孙小姐未能领取到丧葬费及继承孙先生社保账户余额亦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孙媛媛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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