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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疫情延长春节假期是否算年休假”有争执,法院怎么判?

作者:时间:2022-01-28 21:19:50

某用人单位与员工张某产生劳动争议而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因2020年突发疫情,用人单位将春节假期延长至13天,延长的假期是否属于带薪年休假双方说法不一。

公司称,张某休完了2020年的带薪年休假,公司不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而劳动者称公司将疫情期间休的几天算年假,都没有通知自己。

庭审中,用人单位认为张某已经休完2020年的年休假,并提交了复工生产企业备忘录复印件以及总公司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经质证,张某对上述证据的内容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经实际安排了张某休完2020年年休假,故对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张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张某在用人单位工作将近4年时间,应享受年休假5天,经核算,用人单位应支付张某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74元[(4046.21元/月÷21.75天)×5天×2倍]。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将2020年春节法定假期延长至2月2日,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已休完2020年带薪年休假,故用人单位主张不支付2020年带薪年休假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问题,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尚斌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时候,应注意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保留协商证明,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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