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侄女也能继承你的遗产了?是的!(附典型案例)
作者:天津尚斌律师团时间:2022-01-18 10:54:56
是的
⺠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作出了重⼤修改,
增加了第⼆款即兄弟姐妹的⼦⼥可以代位继承。
但是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有三个前提
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第一顺位(父母、子女和配偶)已经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死亡子女没有直系晚辈血亲
第二顺位有兄弟姐妹,且某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有直系晚辈血亲
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赠)的情况下,也就是法定继承的情况下
换言之,在没有遗嘱(赠)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或者早于其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任一人在,那么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不能代位继承的。
在被继承⼈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时,从法条的⽂义解释看,应仅限于兄弟姐妹的⼦⼥,⽽不包括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晚辈。
案号
案情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裁判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子生前未订立遗嘱,案涉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杨某戊、杨某丁系法定继承人。葛某自小被杨某子父母收养,与杨某子形成养兄妹关系,且在杨某子晚年亦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系法定继承人。因杨某戊、葛某死亡时间在遗产分割前,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适格继承人为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以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其中杨某己亦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因其适格的继承人均明确由陈某继承涉及杨某己的权利份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杨某庚、杨某辛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案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当事人5人。关于杨某甲辩称杨某丑在被继承人杨某子之前去世,故杨某丑的子女并无继承权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葛某与杨某子形成养兄妹关系,同时其在杨某子晚年对其履行了较多扶养义务,基于以上两点葛某有权继承遗产,并有权就遗产分割进行协商处理。
二审法院裁判
杨某子生前未订立遗嘱,故本案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杨某子无配偶、父母及子女,故其继承人为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根据陈某、杨某丙、杨某丁的陈述,葛某与杨某戊负责赡养杨某子,即便葛某系童养媳,非杨某子法定继承人,但杨某丑作为杨某子兄弟,其具有继承权,其死亡后,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杨某子遗产,杨某己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杨某己适格继承人明确由陈某继承杨某己代为继承份额,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乙、陈某均为本案遗产继承人正确。
案例来源:转自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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