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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侄女也能继承你的遗产了?是的!(附典型案例)

作者:天津尚斌律师团时间:2022-01-18 10:54:56

是的

⺠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作出了重⼤修改,

增加了第⼆款即兄弟姐妹的⼦⼥可以代位继承。


但是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有三个前提


01

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第一顺位(父母、子女和配偶)已经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死亡子女没有直系晚辈血亲

02

第二顺位有兄弟姐妹,且某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有直系晚辈血亲

03

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赠)的情况下,也就是法定继承的情况下



换言之,在没有遗嘱(赠)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或者早于其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任一人在,那么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不能代位继承的。

在被继承⼈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时,从法条的⽂义解释看,应仅限于兄弟姐妹的⼦⼥,⽽不包括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晚辈。



典型案例


案号


(2021)苏06民终1238号

案情


杨某丑(1969去世)、杨某子(1987去世)、杨某戊(2013年去世)、杨某丁系兄弟姐妹关系。杨某丑与葛某(2019去世)系夫妻关系,育有杨某乙、杨某己(1992年去世)、杨某庚、杨某辛四人。杨某戊与刘某乙(2010去世)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杨某甲、杨某丙二人。葛某出生一个月即被杨某丑等人父母收养,成年后与杨某丑结婚。杨某子一生未结婚生育。
2018年,杨某乙、杨某甲、陈某(杨某己所确定的适格继承人)、杨某丙对于杨某子去世后遗留的房屋经协商达成协议,杨某乙、陈某拿属于杨某丑的继承份,杨某丙、杨某甲拿杨某戊的继承份,约定该房屋由四人共同买卖,所得款项由四人平分。
房子买卖后所得价款暂由杨某甲保管,杨某甲并没有按照协议平分所买的款项,而是主张杨某乙、陈某所得款项应为零,其理由是:一是杨某丑在被继承人杨某子之前去世,故杨某丑的子女并无继承权;二是葛某死于2019年去世,遗产分割协议于2018年,葛某死于遗产分割后,法律不适用于葛某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
葛某、杨某乙、陈某能否继承案涉遗产这一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裁判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子生前未订立遗嘱,案涉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杨某戊、杨某丁系法定继承人。葛某自小被杨某子父母收养,与杨某子形成养兄妹关系,且在杨某子晚年亦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系法定继承人。因杨某戊、葛某死亡时间在遗产分割前,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适格继承人为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以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其中杨某己亦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因其适格的继承人均明确由陈某继承涉及杨某己的权利份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杨某庚、杨某辛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案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当事人5人。关于杨某甲辩称杨某丑在被继承人杨某子之前去世,故杨某丑的子女并无继承权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葛某与杨某子形成养兄妹关系,同时其在杨某子晚年对其履行了较多扶养义务,基于以上两点葛某有权继承遗产,并有权就遗产分割进行协商处理。

二审法院裁判

杨某子生前未订立遗嘱,故本案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杨某子无配偶、父母及子女,故其继承人为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根据陈某、杨某丙、杨某丁的陈述,葛某与杨某戊负责赡养杨某子,即便葛某系童养媳,非杨某子法定继承人,但杨某丑作为杨某子兄弟,其具有继承权,其死亡后,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杨某子遗产,杨某己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杨某己适格继承人明确由陈某继承杨某己代为继承份额,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乙、陈某均为本案遗产继承人正确。

案例来源:转自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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